01
W女士自2021年7月起,在P保險公司為未成年女兒小W投保了一份綜合型保險,涵蓋住院醫療險、意外傷害險、交通工具意外傷害險等多項保險責任。該保險為一年期短期險,2021年首次投保時,W女士在健康告知中無異常,P保險公司予以正常承保。 2022年和2023年到期后,W女士均正常續保。
2024年1月,小W因爆發性心肌炎和心衰住院,出院后W女士向P保險公司申請理賠。P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小W在2022 年4月曾因心律失常和心肌炎住院,但W女士在2022年7月續保時,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此事。P保險公司據此認為W女士嚴重隱瞞既往病史,影響了核保結論,遂作出拒賠決定。
02
小W投保的是一年期短期險,在該險種每年到期的投保的健康告知中,對相關疾病有明確的詢問項目,要求投保人重新進行健康告知,W女士在第2022年7月續保時確實未主動告知小W在2022年4月心率失常和心肌炎住院的情況。
03
投保人如實告知是保險合同成立的重要基礎,也是獲得保險保障的前提。消費者在投保和續保過程中,應當認真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尤其是健康告知等關鍵內容,如實告知與保險合同詢問事項相關的真實信息。這不僅有助于保險公司準確評估承保風險,做出合理的承保決定,也能確保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自身能夠順利獲得賠付。若投保人不如實告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能依據法律規定拒絕理賠, 甚至不退還保費或僅退還保單現金價值,這將給投保人及被保人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編輯:泰康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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