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文仲
深入推進國稅部門反腐倡廉工作,必須切實加大預防力度,治病于未發之前。因此,各級國稅部門只有依靠通過建立腐敗行為預警機制,及時監控和掌握帶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的問題,以便紀檢監察、征管、稅政、法規等部門作出快速的決策,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防范在先、關口前移。
當前,構建預警機制存在的問題概括起來有五個方面:
一是認識不高的問題。少數領導不能正確認識預警機制建設在加強稅收征管和預防腐敗工作中重要性,一方面認為預警機制只要把教育、制度、監督工作搞好了就行,另一方面認為機制建立過多,制約了手中的權力。
二是渠道過窄的問題。多數單位獲取預警信息的渠道顯得較為過窄,主要采取幾種固定的方法,如開展警示教育、問卷調查、執法檢查、執法監察、述職述廉、內部審計,聘請社會特邀監察員等,難以實現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全程監控,不能全面獲得預警信息。
三是體系缺乏的問題。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的運行監督制約,主要依靠相關約束制度來預警,往往見效甚微。對稅收征管、稅務稽查和行政管理過程中的執法情況和廉政情況的預警,缺乏預警信息渠道的多樣性、預警信息采集的完整性、預警信息評估內容的針對性、預警信息分析確定分值的可行性,不能形成一套環環相扣的鏈條式預警體系。
四是信息滯后的問題。多數單位在獲取預警信息上通常采取人工監控的辦法來實現,所獲得的預警信息都是事后既成事實的結果,容易忽視依托計算機信息網絡技術搞好事前、事中監控的功能,及時獲得預警信息,不能體現反腐敗工作預見性,缺乏具有前瞻性的反腐敗措施。
五是結果處理的問題。稅收執法權方面,對征收、管理、稅政、稽查等環節的信息結果的處理,究竟由哪個部門負責,及時發出預警信息處理通知書,并監督整改到位。同時,內部之間存在信息結果傳遞脫節的問題,對涉及廉政情況和稅收執法過錯情況的,及時作出相應處理。
針對當前預警機制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筆者認為應對癥下藥,采取行之有效的對策措施加以解決。
一是加大預警信息采集工作力度。完善信訪舉報制度,實行信訪調查公開反饋和信訪承諾制度,在系統內建立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和納稅人服務中心,健全國稅互聯網和局域網,設置咨詢、投訴、監督專欄和局長信箱,實行局長信訪固定接待日制度,定期征求黨政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在黨政機關和不同行業聘請社會特邀監察員,強化信息收集和反饋。在此基礎上,不斷完善教育、政務公開、政府采購、聯席會議、重大情況通報、案件檢查與線索移交、聯合查處等機制。
二是加大預警信息評估分析力度。要以規范化建設和信息化建設為基礎,以正確履行職責為重點,著力提高稅務審批、稅收執法、行政管理和廉政勤政“四大效能”。要科學開發稅收征管系統和稅收執法管理系統相銜接的紀檢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并對有關數據設置預警點,如一個單位在“四大效能”方面出現了違規行為,按其對廉政建設的影響程度給予預警記分,年度內積分累計達到40、60、100分三級分值的,分別給予三級、二級、一級預警信號。對實施預警后的單位要在7日內限期整改并通報批評,對單位領導實行誡勉談話,直至違規問題整改到位。要注重加強廉政情況的研究分析工作,根據收集到的重要信息,分類歸納,分析評估,有選擇地作出反饋。
三是加大預警信息結果處置力度。要切實做到“三個在前”和“三結合三同步”。“三個在前”:苗頭性問題要打招呼在前,對傾向性問題要防范在前,對普遍性問題要制度約束在前。“三結合三同步”即追究直接責任人與稅收執法責任崗位津貼相結合、追究直接責任人與評模評優相結合、追究直接責任人與《國家公務員法》相結合、追究直接責任人與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同步、追究直接責任人與追究負有監督主體責任人同步、追究直接責任人與追究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責任同步。
(作者單位:通城縣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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