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識“保外利益”?
近日,從某地銀保監分局官網上獲悉,一家人壽公司中支員工王某“組織購買、分發兩套人民幣紀念冊贈送給客戶,作為給予客戶的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涉及金額440元”被當地監管部門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張某所在公司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0萬元。
? 什么是保外利益 ?
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監管機構可以給予當事保險公司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除對保險機構給予處罰外,根據《保險法》第171條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 溫 馨 提 示??
在此溫馨提醒:廣大消費者購買保險產品時要結合自身資產狀況、保險訴求,合理搭配險種,將關注重點放在產品的條款及保障范圍、除外責任、退保損失上,不被額外的保費返還及實物商品贈送所引誘,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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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泰康人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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